一、事项名称:进境动物隔离场指定
二、申请条件:查看资料下载中《进境动物隔离场建设要求》
三、设定依据:《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四、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办理机构: mobile38-365365检疫监管科(4楼)
办理地址:辽阳市东青年大街75号
联系方式: 0419-4125160-8041
五、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30-17:00
六、办理流程和时限:
(一)种用大中动物隔离场。
1 受理
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2 审核和批准
动植处在接到受理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组,确认考核组长,对申请的指定隔离场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预评审。评审专家组在提交评审报告后,动植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准予指定的,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批复同意后,辽宁局颁发《隔离场使用证》。
(二)其它活动物隔离场
1 受理
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2 审核和批准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的指定隔离场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预评审。评审专家组在提交评审报告后,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合格的上报动植处,动植处颁发《隔离场使用证》。
七、提交材料(三份)
a)《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b)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c)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d)隔离场整体平面图及显示隔离场主要设施和环境的照片;
e)隔离场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制度;
f)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隔离场所在地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规定的与隔离检疫动物相关的一类动物传染病证明;
g)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h)当隔离场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使用人还须提供与所有人签订的隔离场使用协议;
i)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