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核准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81号)
3.《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号)
三、申请条件
(一)出入境检疫处理从业人员
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检疫处理基本知识,掌握检疫处理操作技能的人员,通过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二)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即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具有满足条件的办公场所;
3.申请从事的检疫处理类别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直接获得相关许可证明、取得无需办理许可证明的证明文件等方式,其从业人员需符合相应要求;
4.使用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器械、药品以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具有必要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安全防护装备、急救药品和设施;
6.具有有效的企业章程、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安全保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管理制度,包括申请单位章程、质量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检疫处理操作规范等;
7.建立完整的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8.配备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准的检疫处理人员,人员数量应能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9.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申请从事各类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
1.申请从事A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检疫处理B类资质3年以上,近3年无安全和质量事故;
(2)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2.申请从事B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3.从事C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消毒效果评价相关检测设备。
4.申请从事D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除虫灭鼠试验室相关检测设备等。
5.申请从事E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6.申请从事F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库房、设备、放射性物品购置及存放、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持有放射性设备使用许可证。
7.申请从事G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四)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申请条件;
2.现场评审通过,包括整改合格后评审通过。
(五)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现场评审不通过
3.申请材料造假
(六)变更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发《核准证书》的检疫处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辽宁检验检疫局办理变更手续:
1.法定代表人变更;
2.检疫处理人员变更;
3.其它事项变更,如单位名称、地址变更等。
如变更事项为业务范围调整等重大事项,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办理。
(七)申请延期
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有效期6年。由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发《核准证书》的检疫处理单位需要延续《核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延续。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换发《核准证书》。
四、申请材料
(一)检疫处理从业人员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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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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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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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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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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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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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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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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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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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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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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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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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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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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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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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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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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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复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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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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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寸彩色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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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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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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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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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贴在报名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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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疫处理单位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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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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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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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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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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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备注
|
1
|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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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
|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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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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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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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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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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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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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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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复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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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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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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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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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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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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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复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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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涉及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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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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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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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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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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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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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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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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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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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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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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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证书则一并提供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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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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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体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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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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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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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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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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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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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
|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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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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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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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处理操作规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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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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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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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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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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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处理人员名单、《从业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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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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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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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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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复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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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流程
1.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提交核准申请书。
2.mobile38-365365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申请后,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成专家组,并将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专家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并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4.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六、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收费标准与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班期间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地址
辽宁省辽阳市青年大街75号 mobile38-3653651楼综合科大厅
十一、实施主体
受理部门:mobile38-365365
核准部门: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二、咨询电话
0419-4125160-8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