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出口粮谷豆类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二、设定依据
《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 做好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国质检动【2007】436号);
《关于做好辽宁省出口粮谷豆类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检办植[2008]69号)
三、申请条件
适用于辽宁地区出口粮谷豆类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粮谷豆类是指用于人类食用粮谷豆类产品。
1. 杂粮,如荞麦、燕麦、高粱、小米、黄米等,不包括玉米、小麦、大麦、 黑麦;
2. 豆类,如芸豆、绿豆、红小豆、鹰嘴豆等,不包括大豆;
3. 油籽,如苏籽、芝麻、亚麻籽、月见草籽、琉璃苣籽等,不包括油菜籽、蓖麻籽、红花籽、大麻籽;
4. 粮食加工品,经过碾、磨等物理方法加工或炒制、蒸煮、烘烤、膨化,符合一定质量标准的粮食加工产品类,如面粉、膨化豆粉、烤荞麦、蒸煮荞麦、麦芽等,不包括玉米粉、马铃薯淀粉、木薯淀粉;
5. 大米、糙米。
四、办理材料
1. 企业卫生安全植物防疫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 厂区平面图;
3. 营业执照副本;
4. 车间平面图;
5. 工艺流程图;
6. 加工厂的原料货位、加工车间、成品货位、工艺流程等相关照片;
7. 《出口粮谷豆类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2份;
8. 以上申请材料应提交纸质版和电子文件。
五、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mobile38-365365检疫监管科(4楼)
联系电话:0419-4125160-8041
六、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流程和时限
1. 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2. 企业申请材料齐全、没有明显的填写错误或缺漏项目的,分支局初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将申请书(电子版)发送至食品处。
3. 食品处对申请书内容进行审核,10日内组织经培训的系统内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向评审组下达评审任务。分支局应配合将企业申请材料转交评审组组长。
4. 评审组依照《辽宁出口粮谷豆类生产加工企业卫生防疫要求》对申请企业开展文件审核和现场技术评审。文件审核发现不符合项的,要求企业在30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无效的,评审组长作出文件审核不合格的技术审核结论,并将企业申请资料退回受理申请的分支局,由受理申请的分支局上报食品处。文件审核合格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重点审核企业的厂区卫生防疫环境、产品追溯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检自控能力、人员资质等方面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和相关记录,可采取现场检查、记录核查、人员面谈等方式,对企业安全卫生和植物防疫管理体系控制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5. 现场技术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当场将评审情况告知出口粮谷豆类生产加工企业,指出发现的不符合项,明确整改限期。企业完成整改后,评审组负责对企业整改措施进行追踪考核,填写《出口粮谷豆类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评审报告》。
6. 所有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书(两份)、评审报告、企业整改报告及企业光盘资料(1张)报送到食品处。
7. 食品处对评审组递交的申请材料和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发现材料存在问题的,可要求评审组一次性补正或要求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必要时由食品处组织进行验证抽查。
8. 评审合格,食品处编排注册登记编号或更新企业信息,建立申请企业注册登记档案,制发注册登记证书。注册登记证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评审不合格,自通知之日起满6个月后,企业方可重新申请。
9. 食品处在辽宁检验检疫局网站www.lnciq.gov.cn 及时公布注册登记企业名单,通知企业领证。每一注册登记出口生产企业使用一个注册登记编号,经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编号专厂专用。
10. 出口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别、生产能力等的,应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口粮谷豆类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根据企业申请变更内容的不同,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a)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应提供变更前后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变更通知书,分支局由审核有关资料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报食品处备案;
b)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生产能力的,由食品处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c)企业迁址的,应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