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二、设定依据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注册登记条件
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符合《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辽阳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辽宁检验检疫局
五、办理材料
1、《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5、涉及环保的,须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人员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按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等;
7、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8、厂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厂区全貌、厂区大门、主要设备、实验室、原料库、包装场所、成品库、样品保存场所、档案保存场所等);
9、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清单及相应产品的原料清单。
六、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mobile38-365365检疫监管科(4楼)
联系电话:0419-4125160-8041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流程和时限
1. 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申请材料:
2. 分支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 辽宁局负责组织对申请单位的现场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做出予以注册登记或不予注册登记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现场评审整改时间不计入内)。
4. 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具《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做出注册登记决定后的10日内,由分支局向申请人送达注册登记证书。